关于做好我校2025届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5年5月22日   点击人次: 24394   

各培养单位、全体2025届毕业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就业监测工作机制,推进就业监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确保毕业去向数据真实准确,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校2025届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毕业去向登记

 毕业去向登记是学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毕业生(含结业生)应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学校核实信息后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请各培养单位和每一位毕业生务必高度重视,确保所有填报信息真实准确

毕业去向登记平台:

 陕西师范大学就业信息网(http://job.snnu.edu.cn/)

 陕西师范大学就业中心服务号(微信号:snnujyzx)

二、毕业去向登记流程

    毕业生登录“陕西师范大学就业信息网”或“陕西师范大学就业中心服务号”,在“就业系统”中点击“毕业去向登记”中,进行毕业去向登记。毕业去向登记完成以学校最终审核通过为准。

三、毕业去向登记材料要求

(一)签订就业协议形式就业

1.与就业单位(签约单位必须具备人事签约资格)签订的省级就业部门统一制定的就业协议书或相关制式协议书,且盖有就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公章或单位行政公章。就业单位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具有人事调配权限的单位出具的接收毕业生及其人事关系(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等)的录用接收函、公示材料;

3.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回原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地区)就业,提供与定向委培单位(地区) 签订的定向、委培协议;

4.部队招收士官或文职人员协议书;

5.国际组织任职出具的接收材料;

6.出国、出境就业,提供国(境)外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或出国签证文件。

(以上六种材料提交一种即可)

(二)签订劳动合同形式就业:提交劳动合同。

(三)科研助理、管理助理指被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聘用作为博士后、科研辅助研究、实验技术、技术经理人、学术助理、财务助理等,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1.科研助理、管理助理提供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出具的证明,薪酬需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博士后入站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协议书、接收函、商调函、《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

(四)应征义务兵:提交预定兵通知书或入伍通知书。

(五)国家基层项目:包括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计划,提交录用单位出具的就业协议书(含电子协议书)或相关制式协议书、录用单位出具的录用文件、有关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公示材料。

(六)地方基层项目:包括特岗教师、选调生、农技特岗、乡村医生、乡村教师及其他,提交录用单位出具的就业协议书(含电子协议书)或相关制式协议书、录用单位出具的录用文件、有关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公示材料。

(七)其他录用形式就业:用人单位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仅提供聘用证明、工资收入流水等证明材料,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聘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应包含离校后聘用期限不低于6个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内容,由院、校两级就业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签字(章)。

(八)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包含以下四种情况:

1.创立公司(含个体工商户),提交创立企业的工商执照、股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2.在孵化机构中创业,未创立公司,依据与孵化机构签订的协议或孵化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3.个体工商户创业,提供工商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4.电子商务创业,未创立公司,依据网店网址、网店信息截图和交易流水等可反映网店正常经营状态的证明材料。

(九)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类艺术工作者、互联网营销工作者、全媒体运营工作者、电子竞技工作者等,提交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材料需说明从事的职业内容、收入情况等,收入需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院、校两级就业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签字(章)。

(十)境内升学:包括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提交拟录取名单、录取院校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

(十一)境外留学:毕业生出国、出境留学,提交国(境)外高校录取通知书。

(十二)未就业分为三类情况上报

1.待就业

  求职中正在择业,尚未落实工作单位;

  签约中:已确定就业意向,准备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

  拟参加公招考试:准备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考试;

  拟创业:准备创业,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拟创立的实体尚未开始实际运营;

  拟应征入伍:准备应征入伍,尚未被批准;

  就业见习:参与未就业见习项目。

2.不就业拟升学

  暂时不想就业,准备境内升学。

3.其他暂不就业

  暂不就业:暂时不想就业等无就业意愿;

  拟出国出境:准备出国出境学习或工作。

四、离校前就业工作安排

序号

日期

事项

1

5月22日-5月31日

已落实毕业去向的2025届毕业生通过学校就业系统登记个人毕业去向信息,提交就业材料;暂未就业的毕业生在系统中登记未就业类型及户档去向。

2

6月1日-6月5日

招生就业处审核2025届毕业生就业材料,依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完善毕业去向登记相关信息,初步制定就业方案。

3

6月6日-6月9日

毕业生在学校就业信息网(http://job.snnu.edu.cn/)毕业去向核验中确认毕业去向信息。

4

6月10日-6月12日

招生就业处及各培养单位根据毕业生的核对情况进行复核。

5

6月13日-6月16日

毕业生在学校就业信息网(http://job.snnu.edu.cn/)毕业去向核验中重新确认毕业去向信息。

6

6月17日-6月19日

招生就业处及各培养单位根据毕业生的核对情况进行第二次复核。

7

6月19日

各培养单位提交申请档案保留学生初审名单及申请材料。

8

6月20日

招生就业处确定毕业生首次去向登记方案,公布档案保留申请通过名单,并向校档案馆移交2025届毕业生档案转递信息。

9

6月20日-6月30日

未落实毕业去向的毕业生提交就业材料,补登毕业去向信息。

10

6月30日-8月28日

招生就业处在线受理毕业生去向变更申请。

五、离校前违约办理

(一)截止时间2025年6月16日

(二)所需材料:原单位解约函、新单位接收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签的学生在“网签平台”中申请违约,上传原单位解约函、新单位接收函;其他形式落实毕业去向的学生在“就业服务”的“违约申请”端口申请违约。线上审核通过,即为违约办理完成。

六、档案转递和保留

  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毕业生档案由学校学生档案管理部门按规定有序转递,个人不能自带和保管。

(一)档案转递

1.档案转递要求

    非公费师范毕业生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的,转递至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出国(境)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国内升学的,转递至录取学校。档案回户籍地的,有关联系方式可在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官网查询。(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接收信息可参照附件1《2025年全国各地回生源地派遣地址》或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网站公布信息)

公费师范毕业生档案按照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转递(附件2),少数民族骨干(非在职)毕业生档案按照各定向省区要求进行转递(附件3)。

2.档案转递地址填写注意事项

(1)档案接收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均需详细、准确填写,如无明确联系人,需填写具体接收部门名称。

(2)填写档案转递信息时请务必提前与档案接收单位确认对方能够正常接收档案。

3.档案转递信息修改

  6月20日至离校前因特殊情况需办理档案转递信息变更的,需经招生就业处审核通过后,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去向登记信息》报所在培养单位归档工作负责老师审核汇总,由所在培养单位在归档当天统一提交档案馆办理,之后该培养单位所有变更不再受理(各培养单位归档时间及其他变更要求以档案馆发布的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通知为准)。

(二)档案保留

  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

1.档案保留申请时间

  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19日

  请有需要的毕业生务必按期办理,逾期不再受理档案保留申请。

2.档案保留申请流程:

(1)毕业生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档案保留申请表》(附件4),交至培养单位审核。

(2)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在2025年6月19日前将学生《陕西师范大学档案保留申请表》和《2025届毕业生档案保留审核通过名单(汇总表)》(附件5)纸质版盖章交至招生就业处,汇总表电子版在就业系统“学院就业管理”模块上报。

(3)招生就业处审核后,在就业信息网上公布档案保留名单并将档案保留名单移交档案馆。

3.档案保留相关说明:

(1)原则上定向培养、国家专项招生以及落实毕业去向的毕业生档案不予保留。

(2)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档案保留期限为两年。

(3)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2年保留期内落实毕业去向后,需在学校就业系统中上传相关信息,完成毕业去向登记后,在学校一网通办系统中申请档案转递,招生就业处审核后,报档案馆审核办理。保留期结束后仍未办理调档的学生按照档案馆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七、户口迁移

 毕业生户籍可以迁往就业创业地(超大城市按现有规定执行),也可以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毕业生户籍可在学校保留两年,两年内请尽快办理迁转手续,及时更新户籍信息。

    1.毕业生在就业地落户,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集体户口卡、身份证,办理落户手续,超大城市按现有规定执行。

    2.在原户籍地落户,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集体户口卡、原户口本、身份证,办理落户手续。

    两种落户方式均需提前与户口接收地公安机关核实能否正常接收户口,确认详细的落户地址。具体办理流程参照保卫处最新要求。

八、报到入职等手续办理

  毕业生报到入职时,须根据用人单位有关规定,提供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证明材料,办理报到入职手续。

  用人单位、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业务时,可通过查看学历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就业协议、录用接收函)等材料,或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https://dj.ncss.cn),查询毕业生离校时相应毕业去向信息。

九、联系方式

业务类型

办理单位

联系电话

工作地点

就业管理

招生就业处

学生事务大厅

029-81537961

长安校区新勇活动中心西302办公室

档案管理

档案馆人事档案室

029-85310254

长安校区图书馆西附楼二层2017室

户籍管理

长安校区户籍室

029-85310408

长安校区党委保卫部103室

雁塔校区户籍室

029-85308597

雁塔校区行政办公楼104室

                                       招生就业处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政保办公室)

档案馆

2025年5月22日